海南进一步放宽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

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1日对外公布消息,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在该省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该部门发布的《关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在琼承揽建筑工程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述政策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扩大外商独资企业准入前国民待遇。

海南省住建厅要求,海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第一批信用主体评分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外商独资企业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统一纳入诚信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保障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10月公布的《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明确,海南要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区内建筑工程项目,不受项目双方投资比例限制。允许取得我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士作为合伙人,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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